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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随谈
作者:周厚坤    发布时间:2013-10-10 13:58:20


    社会对文化的关注程度,印证了现代历史学家和国学大师钱穆的名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对“文化”的界定,迄今没有一个公认的、令人满意的定义,各种文化形态各有其不同特性却是一致公认的。学界一般将文化的功能归纳为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五个方面的功能。就特定的法院文化而言,我以为,更多是由其独特功能决定的,法院文化突出的功能是法国学者布尔迪厄指出的区隔功能和有效弥补司法活动主体间差异和缺陷的趋同功能。法院文化倡导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增强对法律的信赖,培育法院精神。由法院文化产生的法院精神应该是“忠诚博学追求法律真谛,清廉高效实现公平正义”,也即法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不同的学科对文化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划分,如“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之别。不同的行业也有着不同文化形态,如管理文化,企业文化,茶文化等等。在论及法院文化功能时,普遍地用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来描述法院文化的基本功能,这似乎是向求同存异方向发展,然而却忽略文化的个体差异性,忽视了法院文化对群体外部的影响和作用。

    从法院建筑设计到审判庭布置,从法袍服式色彩、法槌使用到庭审仪式、程序操作,每个细小环节都无不与司法正义有关,无不力求体现法院文化特有的庄重性、专业性。如同法官学术与学者学术虽然都是学术,但在目的、方向、对象、风格上却不同一样。因为专业性,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形态才所以不同。如果法院文化与一般社会大众文化无区别,则司法将不成其为司法;如果法院文化是一种自娱自乐的群众性文化,无方向性,与法官职业毫无关系,则起不到促进法官业务技能、养成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作用,更不能培育出法院精神。应围绕公平正义和提升法院公信力为目的来构建和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即以审判为中心,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法院精神。换言之,为营造法院文化氛围的措施并非法院文化本身,法院文化必须和法律文化相关。

    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立足于法官职业的专业性特点。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正是有着与同为政法系统的检察官、警官在分析问题和处理事务的思维、方式、语言风格、外部行为等诸多方面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公平正义观念乃至裁判文书写作风格等方面都体现出法院文化的专业性特征。非法律人对法律和正义有着不同理解和观念,是因为群体之间没有共同的文化基础。要在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认同司法,提高公信力,法院文化的专业性特征不能隐没。

    也许有人会问,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形态因为特征不同而存在距离,会有障不同领域之间的交流。我认为有距离感是正常的和必要的。法官是一个独立、独特的职业群体,法官文化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法院司法审判的特点决定了其文化具有不同于其他文化形态的特征,而法院文化的传播并不一定都要以严肃而艰深的学术论文形式进行,变换一种文体探讨法律,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有着广泛的读者、多次重印并有英、法、德、日多种版本的黄仁宇教授的明史研究学术专著《万历十五年》即是以小说形式撰写的,法学界的许多教授也用随笔体裁写出许多精彩的法学文章并汇编成书,如《书斋与社会之间》、《法边馀墨》、《木腿正义》、《域外痴醒录》等等,其中,贺卫方教授的精彩随笔《正义的行头》,以二人摆谈形式,用流行话语追问法官服饰为何要独特,法官为什么要博学等等。这些书文的话题与见解精当,通俗中诠释出深层的正义理念,读起来兴趣盎然,丝毫不觉累,外行人也能明白其中所要讲的法律问题,犹如一次轻松愉快的法律旅行。

    公众对法院与法官的了解是先确定身份归属,如这个人是法院的,而后才了解法官。而对法院的了解又是通过法官来认识的。《美国联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中谈到“作为法官,你应该拥有对司法的崇敬”这是法官个体文化素质修养的基础,缺乏对职业的尊荣感,就不可能深入其文化当中去研究和发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司法连接着法律与公正,如果人们对案件审判法官的学识、能力和品格不信任,又怎么能使之信赖法律。即便审判的法官在文学理论方面有深厚的修养,在经济学方面有坚实的功底,甚至在政治哲学方面有着深邃的思想,尽管这些知识对法律阐述有帮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也不会相信一个不具有司法裁判活动知识和技能的法官能够公正裁判自己或者他人的案件。因其学科不具有法律的思维、一般公众也排斥在审判中参入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东西。显然,人们认识到了司法审判显著的技术性方面。但作为法官,除了要精于司法审判技术外,还要认识到司法审判中隐含着的政治性。恩格斯就此明确指出,“一切法律设施本来都具有政治性质”。法官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知识的局限性和素质的结构性缺陷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法院文化建设应当从法官职业的需要出发,围绕如何提高法官司法技能和品格、学识开展。

    气质是最好的品牌,是文化的外在表现。美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和律师丹尼•韦伯斯特有一句名言“世界上没有一种职业能够比学识渊博公平正直的法官职业更崇高和纯净,它给人的感觉好比是天堂中洒落的滴滴雨露,纯净而透明,无可挑剔。”气质是文化底蕴和素质修养的升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需知识结构。法官的博学似乎又难以界定和评价,文化的广泛性和层次性遂产生了《法官的博学或无知》现象。对所从事的职业所涉及到的其他学科知识必定要有所了解,甚至要对社会底层的流行语言有所知晓,才能有效和准确履行职责。现代司法职业愈来愈强调法官知识的修养。法官注重除法学著作以外的其他作品的阅读和思考,通过博览群书,汲取养分,以拓宽和深化对法律的理解,不失为一条路径。如美国著名法官汉德就推荐了如莎士比亚、但丁、康德等16位为法官必读书作家名单;卡多佐法官熟知法律,视法律为法官的必备,故而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认为,他的裁判方法主要是哲学、历史、传统、社会学四种方法。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之一部分,深受法律文化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是“礼法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和谐”,司法因此表现威严同时又有温情的一面,这些无不受老、庄、孔、孟等学说的影响。社会虽然几经变迁,司法文化仍保有传统法文化的精华部分。就司法审判而言,范文生法官在其《推理与诠释》中谈到法官感到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贫困时,认为“这是我国现任法官大多缺乏我国传统哲学思想文化的洗礼”的结果。

  “法律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可见法律与文化的渊缘,文化是法律生长的基础。法院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是——正义、权威,舍此,便无法院文化可言。

    程序正义和公正是法官自信的来源。“法律帝国的首都”——法院,应当具有自身的文化特征,使“公平的殿堂,正义的化身”得到广泛认同;“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应当具有高尚的品格、娴熟的法律方法和技巧、多学科的知识结构、博学睿智,构筑卓越高尚的整体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院文化应具有特立独行的气质。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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