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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宣判科技局败诉
发布时间:2013-10-08 15:41:21
本网讯(杨海丽 赵华云) 一县科技局因政府信息不公开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被公民告上法庭。2013年9月27日,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法院判决驻马店市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原告吴久于2013年6月起诉被告确山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驿城区法院管辖,同年6月28日驿城区法院立案受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追加周海为本案的第三人。原告吴久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科技局关于吴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存在多项违法情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其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作出的《科技局关于吴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同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告对此进行了答辩。第三人周海传唤未出庭,但表示尊重法庭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确山县科技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原告吴久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回复,其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中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被告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涉及公民自身生活、工作的信息,而是涉及他人的个人利益”而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对不予公开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被告有职责就原告申请的信息中可以公开的内容向原告公开。 经驿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确山县科技局向原告吴久作出的《科技局关于吴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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