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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法院法槌敲响“阳光司法”褪去神秘面纱
发布时间:2012-06-08 10:59: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官先哲 杨勇 杨瀚)
2012年6月8日,随着审判长清脆的法槌声敲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阳光司法”活动拉开序幕。让普通老百姓也能随意走进法庭,亲身感受、聆听司法审判,向法官现场咨询提问,对审判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让法庭审判不再神秘。
在昭阳区法院第四审判法庭,一百余名旁听人员让整个法庭座无虚席,今天,昭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在这里审理一起76岁的古稀老人钟光成失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以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按照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书记员认真宣读了法庭纪律,待公诉人入座、着装规范的合议庭成员依次走上审判席。当案件被告人钟光成被带上被告人席位后,审判长详细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便开始了案件的调查审理。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光成,男,1936年4月出生,受雇于村民何某,帮其管理山林和果园。2012年4月14日13时左右,钟光成在昭阳区洒渔乡乐居村杨家塘山林工作期间抽了一支烟,随手将烟头丢弃在路边,约10分钟后引发了火灾,造成大面积森林燃烧。该火灾经林业工程师测算,过火面积达51.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32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钟光成老人对自己失火引发森林大面积燃烧及造成损失的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深深的忏悔。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钟光成失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钟光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考虑钟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满76周岁,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处钟光成犯失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当庭宣判后,钟光成表示服从昭阳法院一审判决,不再上诉。 庭审结束后,主审该案的审判长接受了旁听群众的提问,并当庭释明本案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让旁听人员理解了法院司法工作,零距离感受审判活动,增进了人民法院和群众的紧密联系。 昭阳区法院为了让“阳光司法”活动落实处,促使审判活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此次庭审活动特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昭阳森林公安旁听监督该案的审理,同时邀请了昭通电视台、昭阳电视台、春城晚报、昭通日报、鹤都晚刊等媒体记者现场监督报道。此次公开庭审,昭阳区法院还向旁听群众发放了调查问卷,据统计,旁听群众对庭审效果满意率达到了100%。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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