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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男子因玩乐起争执聚众斗殴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30 09:40:27


    本网讯(黄文芳)  2013年9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玉彪、刘星、高小俊、程丹、陈洁、赵子刚、何国平、李有贵、梁斌、张贵民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不等的。

    2012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陈月华(另案处理)与丰俊明(在逃)等人在一包厢内玩乐,期间,陈月华与丰俊明发生争执,双方为此“约点子”(打架)。陈月华一方邀集了陈辉军(在逃)和被告人程丹、陈洁、赵子刚、何国平、李有贵、梁斌、张贵民等人,丰俊明一方邀集了被告人陈玉彪、刘星、高小俊等人。陈月华和丰俊明在包厢内协商,双方人员手持砍刀、钢管、梭镖等,分成两方站一公馆门口等候。后陈辉军持枪赶到,问陈月华是否吃了亏,当被告知陈月华吃了一点亏时,陈辉军说:“等什么啊?杀他们”,说完向被告人陈玉彪一伙人冲过去,并朝被告人陈玉彪一伙开枪,被告人陈玉彪也拿出枪朝对方开枪,双方打在一起,被告人李有贵、赵子刚、陈洁等人受伤倒地。几分钟后,被告等人陆续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双方伤情分别评定为:陈玉彪轻微伤乙级、刘星轻伤甲级、刘志国暂定轻伤甲级,李有贵重伤乙级、陈洁轻伤甲级(九级伤残)、赵子刚轻伤甲级、梁斌轻伤乙级、程丹轻微伤甲级、陈辉军暂定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彪、刘星、高小俊、程丹、陈洁、赵子刚、何国平、李有贵、梁斌、张贵民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贵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小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星、程丹、陈洁、梁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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