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践行群众路线 突出“五要五做”
作者:刘少平   发布时间:2013-09-30 10:03:17


    关于“群众路线”一词的来历,最早可追溯到1929年9月28日我党革命初期的《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其言“关于筹款工作,亦要经过群众路线,不要由红军单独去干”,“群众路线”雏形显现;在抗日、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坚持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最终打败了日本侵略者和国民党反动派,战争的洗礼让“群众路线”逐步地成熟和发展了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又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从主张把人民“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党制定各项方针的出发点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从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到今天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出台等,不断丰富和发展了“群众路线”理论。可见,“群众路线”是我党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总结,也是我党取得一次次重大胜利的致胜法宝, 其核心内容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那么,法官应当如何来践行群众路线?笔者认为要突出“五要五做”:

    一、要有秉公执法之正气,做一个刚正不阿的法官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句至理名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国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将不公视为圬浊之源,可见公正裁判显得有多么的重要。法官作为法律制度的守护者,手握审判大权,处于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的“风口浪尖”,如果缺失“公正”品格,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地损害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法官办案要以“公正”为天职,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既要做到实体处理合法,也要严格依照程序办事,摒弃重实体轻程序或轻实体重程序的作法。当然,要实现“公正”,就要努力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做到唯法不唯上、唯法不唯亲和唯法不唯利,正确地过好权力关、人情关和金钱关。“公正”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最基本司法要求,也是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迫切企盼,其关乎自身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可见,坚持“公正”,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愿望,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有同情怜悯之情怀,做一个感情丰富的法官

    记得冰心说过:“真正的同情,在忧愁的时侯,不在快乐的期间”。凡上门办事群众都是带着困难和问题而来,希望自己的诉说能够得到法官的倾听、同情和理解,以平腹心中之忧虑,这就要求法官要心怀同情怜悯之心,视当事人为自己的亲人,主动走进他们的情感世界,了解他们的情感所需,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给予他们更多的情感关怀,让他们体会到法官的人文关怀和司法的温暖。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不乏有需要同情与怜悯的当事人,譬如儿女不尽赡养义务、夫妻感情不和、人身遭受损害、财产遭到损失、邻里产生纠纷等,这些纠纷都会让当事人产生忧与愁,并期待法官抱有同情和怜悯之心为他排忧解难。因此,法官在秉持“公正”前提下,还要有同情和怜悯的品格,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依赖性和信任感,这不仅有利于化解案件矛盾,而且有利于排查案件中的隐患。

    三、要有热情服务之态度,做一个勤政为民的法官

    如果说审判是人民法院的职能,那么服务就是审判职能的延伸,为上门办事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也属于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2010年8月10日,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以服务的理念、服务的态度来开展管理,把服务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司法活动,改进司法作风,实现服务目的”,高度重视服务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

    对人民法院来说,服务具有丰富的内涵,内容具有广泛性,深度具有层次性,质量具有优劣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广泛、深层、优质和高效的服务,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服务目标。一要为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服务,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助推社会经济发展;二要为案件当事人服务,从咨询、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各环节提供服务,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帮助当事人尽快实现权益;三要为上门办事群众提供服务,做群众的贴心人,一句好话问候,一杯茶水解渴,一个凳子请坐,一席言语解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切忌“冷、横、硬、推”。

    四、要有扶贫济困之善举,做一个乐善好施的法官

    西方有一智者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可见,法官不仅要有公正的品格,还要有善良的品行,做善良之人,行善良之举。当然,这种善举指的是法官可通过人民法院的社会影响力,以司法建议形式,为困难当事人争取到相关组织部门的帮助和 救助,如解决就业、低保、救济等,而不是主张法官个人向困难当事人进行捐助。扶贫济困可视为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虽然这种职能的实现需要依赖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但只要法官尽力作为,则完全可以帮助部分困难当事人解决一些实实在在的困难。然而,审判实践中不乏需要得到救助的当事人,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抚养案件当事人以及“五包户”、低保人员和残碍人员等,他们之中不乏生活极其困难者,不实施救助则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视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燃眉之急,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要有自尊自律之品行,做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

    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法官最基本的操守要求,希望法官淡泊名利,守住“廉洁”这道底线,希望法官不要为钱所累,为利所伤,堕落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法官手握审判大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案件走向和处理结果,可谓权重责大,而案件当事人看重的正是法官手中的这份权力,他们为达胜诉目的,于是不择手段采取请客、送礼等拉拢、贿赂法官,让法官心陷“诱惑”之中,面对诱惑,法官如果没有坚定的信仰,如果没有克己制欲的情操,如果没有正直无私的品德,就定会被当事人的“糖衣炮弹”无情地击倒。因此,要做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就要学会自尊、自律、自省和自警,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经得起诱惑,守得住清贫。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