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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件被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成功调解
发布时间:2013-09-29 09:54:14
本网讯(周 林) 2013年9月27日虎林市人民法院成功的调解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开元制米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和粮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5月8日,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开元制米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黑龙江省和粮经贸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原告认为2010年6月8日曾通过虎林市华中中转站向原告运输50吨大米,要求被告给付粮款。但被告却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的50吨大米,不同意给付粮款。 2012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7.8万元粮款。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日二审法院以有新证据变化,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办案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并在开庭审理前多次与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沟通,在开庭时承办法官充分运用审判技巧,逐渐化解了原、被告之间严重的对立情绪,双方都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向双方明法析理、分清是非曲直,采用过错剖析、换位思考、分头调解等多种调解方法,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8万元),双方当庭握手言和。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原、被告之间多年的经济纠纷,也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还修复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消除了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的内涵,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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