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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工程合同生歧义 法官倾力调解息纷争
发布时间:2013-09-29 09:27:19
本网讯(何徽)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使历时5年多的纠纷得到了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如释重负。 2005年12月26日,被告广西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北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建设浦北县城给水扩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885867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的10%给付了工程预付款885886.7元给被告,被告也按合同要求组织机械、材料及人员进场施工建设。之后,原告也按被告的工程进度逐月按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2006年6月后,由于原告建设后续资金衔接不上,导致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到了2008年1月,由于资金不到位,被告工程建设全面停工,造成絮凝沉淀池、加药间及全部装修工程尚未完成。2009年元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浦北县城给水扩建工程(净水厂土建、防雷标段)停工期间协议书》,原告一次性赔偿了因停工期间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共56000元给被告。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复工,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多无法协商一致,导致给水扩建工程自2008年1月至今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11年10月后,原告多次去函要求被告续建未完成的工程或协商解除合同,但被告却以原告资金不到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多次停工,并且停工时间较长,请求赔偿停工材料、人工等损失为由不积极配合原告处理该案。为此,原告遂于2013年1月14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同年3月11日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95323元及利息59376元,并同时请求赔偿停工损失2216645元。原告要求按照浦北县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出具的《关于浦北县城给水扩建工程(净水厂土建、防雷标段)工程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核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但是,被告不同意。 主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仔细翻阅案卷,积极查明事实,并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法官了解到原告在向被告追讨工程款的过程中结下了不小的怨气,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及妥善化解双方积怨的目的,法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劝解。在庭审时,法官看到了调解的契机,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的进行释法明理。终于,经过长达6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浦北县供水总公司一次性补偿给被告广西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损失等费用共730000元。 此时,华灯初上。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脸上都展露出笑容。当事人说:“这个包袱在我们身上压了5年多,今天终于解决了。法官真是处处为我们着想,考虑到我们是外地人,努力帮助我们解决问题不再拖下去,我们体会到了法官的真诚。”至此,一起历时5年多的纠纷在矛盾激化前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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