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朝飞) 父子先后同到浙江打工,后儿子前往上海多年未归,经四处寻找但仍杳无音信,父亲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失踪。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申请宣告失踪案件,依法判决宣告申请人之子为失踪人,并为其指定了财产代管人。
被申请人岳朝磊,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月16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中屯镇坪坝村民委员会中寨组67号,系岳顶德之子。2008年农历腊月,岳朝磊同其父亲岳顶德先后到浙江省湖州市吉安县递铺镇务工。2009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岳朝磊从递铺前往上海后未归,经其亲朋四处寻找但仍杳无音信。2009年1月29日,其父向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仍无结果。2013年5月14日,其父岳顶德遂向镇雄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镇雄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岳朝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后,岳朝磊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岳朝磊于2010年20日出走后下落不明,经出走地公安机关寻找无果,至今已逾两年,经本院登报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根据其近亲戚的申请,依法应当宣告其为失踪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宣告岳朝磊为失踪人,并指定其父岳顶德为其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