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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亲拒付非婚生子抚养费被其子状告索讨
发布时间:2013-09-17 09:30:50


    本网讯(王莉 马骥)  两“80后”相识相恋并同居育有一子。儿子两岁时两人终因性格不和一拍两散。儿子随母亲生活,父亲自分手后一直拒付儿子的抚养费。为索要抚养费,现已四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郑少高应支付原告郑绍军抚养费每月400元整,抚养费从2012年4月份起支付至原告郑绍军年满18周岁止,并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完毕。

    原告母亲崔娟与被告郑少高未婚同居,并于2009年8月6日生育原告郑绍军。原告母亲与被告后因性格不合,于2011年2月份开始分手至今,现原告跟随母亲崔娟在贵港城区生活。被告从2009年9月至2012年3月止共支付原告抚养费10500元,此后便停止对原告支付抚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系农民,无固定工作及收入。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因原告尚未成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综合考虑,抚养费以每月4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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