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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建房遭村民拆除为报复持刀砍伤村民队长
发布时间:2013-09-27 09:24:52


    本网讯(劳波涛)  村民毕小烈因与屯上有土地纠纷,在其施工建房时,遭到屯上群众阻止并拆除部分建筑,于是怀恨在心,夜伏在该屯村民队长回家路上欲杀之。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毕小烈有期徒刑五年。

    村民毕小烈与田林县利周乡百村坛昔屯的集体就该屯“姐妹饭店”旁边一块地的权属有争议,因此,每到毕小烈一家施工建房时,都遭到坛昔屯群众阻止。2013年4月22日,毕小烈家再次施工时,又遭到坛昔屯群众阻止并且将其建在施工工地旁的围墙和几间杂物房拆除,于是毕小烈便对多次参与阻止其施工的坛昔屯队长陆利庆怀恨在心。当晚23时许,毕小烈手持一把不锈钢菜刀守候在陆利庆的必经之路,等到陆利庆出现后便持菜刀朝陆利庆的头部及身上猛砍数刀,直到陆利庆向亲戚呼救,毕小烈才停手,陆利庆被随后赶到的亲戚送往医院救治,于2013年4月23日至5月23日在利周卫生院、田林县人民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前后开支医药费、救护车费和出诊费等交通费共计74472.07元,出院后医院建议陆利庆全休4个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利庆的头部、额面部、颅盖骨、肢体等被砍损伤评定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毕小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陆利庆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小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小烈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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