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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夫不履行离婚协议 女子起诉获赔4万元
发布时间:2013-09-26 13:32:59


    本网讯(李红梅 马辉勇)  为了能够离婚,男方向对方承诺给付6万元补偿,每年给2万元,离婚后,却迟迟没有兑现。面对曾经的丈夫无法兑现承诺,女方毅然持离婚协议书将男方告上法庭。近期,新疆温宿县法院审理一起因前夫无法兑现离婚承诺而将对方告上法庭的民事案件。

    2013年7月12日,家住温宿县阿热勒镇的阿某向该院起诉称:她和被告艾某本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6月9日到温宿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当时的家庭情况,两人对子女抚养和双方的权利作出安排,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艾某分期给付阿某6万元,每年付清2万元,但经过多次催要后,艾某却分文未付。阿某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艾某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4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艾某在庭审中表示签订离婚协议时补偿原告的想法仅仅是为了离婚,而现在自己已经组成一个新的家庭,家庭条件只能说一般,没有多余的钱款给她,希望原告阿某不要破坏他的幸福。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过法院多次作调解工作,被告艾某表示不愿意给钱,法院遂于2013年9月25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艾某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阿某人民币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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