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包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37人获刑
作者:白冰 宋庆海   发布时间:2013-09-25 13:34:49


    9月25日上午9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首起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成员武英慧、曾庆昶等37名被告人分别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没收不同数量个人财产和相应罚金。

    该案判决书共有290页、13多万字,审判员用了1小时15分宣读完毕。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武英慧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分别纠集刘鑫晟、宋士兵等11名无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绑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扰乱包头市昆都仑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经济、治安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响,进而对包头市昆都仑区及周边地区一定区域内的“地下”赌场行业实现非法控制,形成以武英慧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鑫晟、宋士兵、李保钢等人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同时,曾庆昶在武英慧的支持下,积极发展自己的犯罪团伙成员,形成以曾庆昶为组织领导者的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曾庆昶分别纠集巴图苏和、张永红等12名刑满释放及无业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逞强争霸,危害一方,在包头市都昆仑区和平村及周边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势力及重大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形成以来,大肆实施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包头市的社会经济、治安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武英慧、曾庆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鑫晟、巴图苏和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葛庆鹏、赵磊等16人为一般参加者。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武英慧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25.2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庆昶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同案判处刘鑫晟等其余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庭宣判后,武英慧、曾庆昶等1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