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车祸致残遭嫌弃 妻子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24 13:33:27
本网讯(冯艳 黎东东) 一名男子因车祸意外受伤,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在照顾一段时间后其妻子起了嫌弃之心,想“扔掉”这个包袱远走高飞。为此,妻子以夫妻双方已超过两年没有同居生活为由执意要离婚。日前,广西浦北县法院对此离婚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不准原告陈小蓉与被告魏志刚离婚。 陈小蓉与魏志刚是邻村的农民,早些年他们都在广东打工。2002年12月,陈小蓉与魏志刚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2月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和 2006年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一家人本来其乐融融地生活着,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2月,魏志刚在南宁被出租车撞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级别为一级护理依赖。虽然经过多方治疗,但魏志刚依然一直昏迷、不省人事。2009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魏志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小蓉为其监护人。不料,陈小蓉领取了魏志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之后,便外出打工很少回家。魏志刚的父母见儿媳携赔偿款“销声匿迹”,魏志刚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魏志刚的监护人。法院查明事实后于2012年9月作出了判决,撤销陈小蓉对魏志刚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魏志刚的父母担任其监护人,两个儿子仍然依法由陈小蓉监护。陈小蓉则认为,由于在魏志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人后,夫妻双方已超过两年没有同居生活,且法院已判决撤销其对魏志刚的监护人资格,目前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2013年6月,陈小蓉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准予与被告魏志刚离婚,婚生儿子小明、小亮仍由其抚养。 对原告陈小蓉的离婚诉求,被告魏志刚的父母则认为,原告是因为被告被车撞伤至一级残疾后才提出离婚的,现被告的生活相当困难,被告以及小孩、家庭需要原告的照料,原告提出离婚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德,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几个多月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但婚后,原、被告间共同生活十年,且生育有两个儿子,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主要是因被告在南宁被出租车撞伤至一级伤残而引起的。被告出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伤残,对原、被告的家庭都是一种灾难,带给双方精神上重大的打击。被告发生事故后得到了原告的精心照顾,使被告精神上得到了安慰。原、被告结合组成家庭并患难与共走过了十个春秋,生儿育女,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在因被告的伤残不能工作,婚生的儿子又未成年,家庭经济出现困难,面对困难作为为人之妻、为人之母的原告,更应勇于担当更多的家庭责任,维护家庭的和睦,搞好家庭经济。原告以夫妻没有同居生活为理由请求离婚,显然理由不充分。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