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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染性病疑被丈夫传染 三诉离婚终获准
发布时间:2013-09-24 10:37:17
本网讯(黄思 罗珩 甘仕兴 黄丽丽) 妻子染上性病怀疑是丈夫在外嫖娼惹来性病后传给自己,因此就和丈夫大吵大闹,妻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第三次将丈夫告上公堂,诉请与丈夫离婚。2013年9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刘国花与被告苏礼离婚。 2010年12月,原告刘国花与被告苏礼在网上聊天时相识恋爱, 2011年5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原告才发现被告是残疾人,不但听力存在极大障碍,而且无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思维,被告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原告,被告的欺骗行为伤害了原告。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开始显示出来,双方基本没有交流与沟通。原告与被告结婚前,曾与他人同居并生育有一女儿并已如实告知被告,但被告却因此事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和冷嘲热讽,双方经常争吵,原告因此多次搬回娘家居住。最重要的是被告婚后也不忠于原告,多次在外嫖娼因而染病并传染给原告,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两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苏礼在庭审时始终坚持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在外嫖娼因而染病并传染给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原告想达到离婚的目的。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亦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各异突显,平常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加之因原告婚前已育有一女,而且原告染上性病却认为是被告传染,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特别是法院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双方仍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婚前其父亲借有债务50700元,用于原、被告结婚开支,对此,原告予以否认,况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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