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受雇装修酒店意外死亡引发50万元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3-09-16 09:30:20


    本网讯(韦文斐 覃路)  一男子受他人雇请到一家酒楼装修,在施工过程中,该男子离开施工现场到另地发生溺水死亡,其家属要求雇请人和酒店给其赔偿50万元,双方由此各执一词,引发较大的争议,2013年9月13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经过了第5次的调解,争议终于得到了平息,案件得到了和平解决。

    2012年10月17日,来河池市金城江区打工的广西东兰县三石镇仁合村的韦春傍,受承包河池市金园大酒店2号楼大堂装修工程的包工头黄建意的雇请,负责对该酒店2号楼大堂一楼卫生间排污管的缝隙进行填补,并对一楼卫生间地板铺设砂浆层。2012年10月23日,韦春傍与工友杨成帮在金园大酒店2号楼大堂一楼工地做工,至下午15时左右,因工序问题需要暂时停工,杨成帮便走到酒楼一楼大厅休息,约20分钟后,杨成帮返回工地继续做工,但未见到韦春傍回来,杨成帮认为韦春傍可能去其他地方联系工程了,便独自做工。杨成帮工作至18时结束,韦春傍还是没有回来,杨成帮就收拾好自已与韦春傍的工具离开工地。10月24日上午7时,韦春傍家属到金园大酒店2号楼寻找韦春傍,在该酒店老板安排人员共同寻找之下,最后在该酒店2号楼非施工现场的地下消防水池内发现韦春傍的尸体。经公安部门现场堪查及尸体检验,认定韦春傍死亡系生前入水溺死。2012年12月26日,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对韦春傍死亡调查后,认定韦春傍的死亡属于非安全生产事故。

    韦春傍死亡后,其家属认为韦春傍是因装修金园大酒店在施工中,为查看自已所负责的2号楼大堂一楼卫生间排污管漏水情况,而进入地下消防水池溺水死亡,从而向该酒店老板和雇请人黄建意索取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死者七旬年纪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等共计50万元的赔偿金。酒店老板和黄建意却认为,韦春傍是在其没有叫喊而擅自进人与施工工程无关的地下消防水池溺水死亡,其的死亡与已无关,然而拒绝了韦春傍家属索取50万元赔偿金的要求。在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之下,2013年5月14日,韦春傍的家属遂将金园大酒店老板和黄建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上述款额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了解案情,认为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对死者的赔偿问题争议较大,赔偿的数额意见分歧大,如果案件径行判决,案虽然是能结,但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于是承办法官立誓尽其最大的能力,力争将案调解成功。2013年6月19日,该案在庭审中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可然出乎所料,双方当事人争吵得不可收场,原告死者家属情绪很不稳定,调解陷入了僵局。对此,承办法官并没有对调解的放弃,而是从双方的争议中认真思索,找出工作的切入点。2013年7月16日,承办法官在经过近一个月时间分别找双方做工作的基础上,再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此次调解,双方虽然没有陷入僵局,但对赔偿的数额各方的意见差别较大,致使调解达不成协议。此次调解,虽然没有成功,但承办法官却看到了调解成功的希望,于是针对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差别较大寻找工作突破口,然后又分别找双方做工作。最后,通过承办法官反复耐心工作后又调解调解后又工作,在得到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意见一次比一次拉近之下,2013年9月13日上午,承办法官又再次主持双方调解,此次调解,双方就赔偿的数额问题通过协商终于达成了协议,即:二被告金园大酒店老板和黄建意自愿分别给原告死者家属各赔偿100000元,共200000元;原告死者家属自愿放弃余下赔偿款额不再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二被告自愿承担。当日下午,二被告巳如数将赔偿款兑现给原告死者家属。

    至此,一个争议较大的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案件从第一次调解到最后的调解成功,整整经过5次的调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