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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小叔独吞房屋租金 法官明察秋毫
发布时间:2013-09-17 09:28:25


    本网讯(黄岗)  王少新与哥哥共同建造一栋一开间四层的楼房,哥哥病世后,嫂子及其小孩继承了哥哥份额。王少新的嫂子将房屋一楼旺铺出组给他人获得8万元租金,谎称王少新抢先将租金全部收取,因嫂子对房屋的共有份额早有意见,进而对房屋的租金分割产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叔王少新分给其份额6万元。9月1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嫂子起诉称:2011年3月1日,王少新与其将共有的房屋一楼旺铺出租给他人,期限为三年,每年租金4万元,付款方式为每年的第一日现金支付当年租金。但小叔王少新收到两年租金8万元后,没有分给其份额,经其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小叔答辩称:诉争的房屋为按份共有,嫂子及其小孩享有一半的份额,小叔王少新享有一半的份额,并已经过公证处公证,对此双方早已无异议。2012年3月15日,因该房屋租金纠纷,经过社区的调解,双方已达成过协议,因小叔多年未得享受出租收益,先由嫂子补偿6万元,就从这三年的租金里支付,每年2万元,从2014年以后该房租金平分。现小叔得到该房租金4万元,嫂子也得4万元,是对等的。双方过后是没有意见的。

    法庭归纳本两个争议焦点:要求分割的租金依据是什么?嫂子请求小叔王少新分给6万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对质。嫂子举证房产证,证明该房屋有四人共同共有,应分为四份额,其与小孩占三份,小叔占一份;租赁合同,证明嫂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收据,证明小叔与小孩共签收取房屋的2012年的租金4万元。小叔举证:公证书,证明该房屋的份额小叔占有一半,另一半为嫂子及其小孩占有;房管所出具的房产登记备注,证明该房屋为按份共有,小叔王少新占有该房屋的份额一半,嫂子及其小孩占有该房屋的份额一半。

    法庭经过调查,查明嫂子在签订租赁合同书时就收取了当年的租金4万元,但没有提交收款收据给法庭,另外一年的租金是小叔和嫂子的小孩共同签收的租金4万元,而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小叔分给嫂子6万元。法庭认为,本案的前提必须是小叔已收取了两年的租金8万元事实存在和嫂子主张房屋的份额四分之三成立,显然,本案并不存在这些事实。最后,嫂子觉得自己没有道理,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法庭经过审查,依法准许嫂子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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