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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传销团伙“中国明明商”四骨干江西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7 14:00:33
本网讯(蔡军如) 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销犯罪案件,该院对四名传销骨干王添喜、刘桂英、邹盛宁、涂永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添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桂英、邹盛宁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涂永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王添喜于2011年7月加入了“中国明明商”。2011年9月份,王添喜发展了刘桂英和邹盛宁两位下线,2011年11月份,涂永辉成为邹盛宁的下线。“中国明明商”是以加入该组织后每月向该组织成员发放数千元乃至十多万元的巨额月金(即工资),及以后还会向该组织成员发放巨额消费卡为诱饵,要求加入者交纳3990元费用及相应资料与办卡费,然后加入者要以自己为“薪种”,发展两个下线加入人员为“生根”和“发芽”作为计酬条件,以此类推,进行层层发展的传销组织。“中国明明商”在河南省郑州市有总部。该传销组织在万载、上高进行传销活动以王添喜、刘桂英、邹盛宁、涂永辉四人为首,王添喜进行事项安排,查看有多少下线人员及核实刘桂英填写的下线人员流金表等资料;刘桂英负责填写下线人员流金表、明细表等资料,收取下线人员的缴纳款并将缴纳款通过银行转账或直接给郑州总部的人;邹盛宁负责将刘桂英和涂永辉填写好的下线人员流金表等资料交给郑州总部;涂永辉负责填写下线人员流金表等资料,将下线人员的缴纳款通过银行转账交给郑州总部。从他们加入“中国明明商”后至案发前,通过他们以及他们的下线在万载及上高等地发展下线数百人,有十多级,四被告人分别从中获利数万元。后四被告人先后被公安局抓获归案。 审理中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添喜、刘桂英、邹盛宁、涂永辉参加“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后,在万载、上高等地进行以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他们担负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是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已发展人员数百人且层级有十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且四被告人分工不同,他们各司其职,系共同主犯,但被告人刘桂英、邹盛宁、涂永辉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根据其所起作用分别予以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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