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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少年与13岁幼女偷吃禁果被判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3-09-17 09:21:06
本网讯(廖凤桂) 2013年9月11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案,当庭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何贵和被害人麦琴均是在校读书的学生,麦琴还是一名小学生。2013年7月18日,何贵经网友介绍认识了麦琴,得知麦琴不满十四周岁,两人相聊甚欢并相互留了QQ和手机号码。2013年7月21日,麦琴某与家人闹矛盾,何贵知道后便约麦琴到八步玩耍,两人游玩至深夜,麦琴还在生家人的气不想回家,何贵便带麦琴到贺州市的一间宾馆开房,两人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由于麦琴一夜未归,家人十分着急,四处找寻,通过QQ联系网友终于找到了刚从宾馆出来的麦琴,麦琴的父母知道他们的女儿与一名相识不到3日的陌生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后十分伤心,马上带麦琴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何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庭审中,何贵忏悔道:“爸爸妈妈,法官阿姨,我知道错了,请你们给我一个改过自行的机会,以后我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不再犯这种糊涂的错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贵明知麦琴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何贵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贵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贵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麦琴与被告人何贵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以此请求对被告人何贵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贵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管被害人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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