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卢璐) 广西一男子利用其在网上购买的广西梧州市及来宾市党政机关单位领导的手机号码簿和“手机号码改号器”的技术,冒充党政机关领导诈骗钱财,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9月13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泽南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泽南利用其在网上非法购买的广西梧州市和来宾市党政机关单位领导的手机号码簿,后利用“手机号码改号器”的技术,冒充多位领导的手机号码发短信给领导的下属,以能提拔下属到更高的职位为由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53万元。其中成功诈骗10万元,并将该赃款花光。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有些因为被害人醒悟没有上当并立即报警,导致林泽南诈骗并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泽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泽南实施诈骗既遂的数额10万元、未遂的数额43万元,均属数额巨大,达到同一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既遂处罚”的规定,本案以既遂处罚。被告人林泽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泽南犯罪的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