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 马骥) 妻子因为信奉耶稣教,经常外出,不理家务,丈夫对此深感不满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甘海昌与被告杨琴离婚;婚生女儿甘欣由原告甘海昌携带抚养,甘欣的抚养费由原告甘海昌自行承担。
原、被告于2002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31日生育女儿甘欣。婚后两、三年原、被告夫妻感情比较好,后因被告信奉耶稣教,且经常外出,不顾家庭,原告及被告的家人曾多次劝说、教育被告,但是被告未能改过。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2年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因被告表示悔改,原告当庭撤回起诉,希望被告能跟原告回家共同生活,但是被告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又经常外出,夜不归宿。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5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离婚;婚生女儿甘欣由原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且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因被告信奉耶稣教,且经常外出,不顾及家庭,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于2012年5月份起诉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因被告表示悔改,原告当庭撤回起诉后,被告仍未珍惜这一悔过自新的机会,积极与原告改善夫妻关系,而是继续经常外出,夜不归宿。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法院依法予以准予。至于子女抚养问题,为有利子女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为宜。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