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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无心还房贷银行起诉拍卖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13-09-12 16:20:30


    本网讯(孙海雷 张玲玲)  夫妻二人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却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谁也不想还房贷。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9年6月2日,被告王某、刘某夫妻二人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原告向被告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14万元,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158%。借款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日为每月15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抵押物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两被告以某楼105室作为房产抵押等内容。2009年6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发放了贷款14万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4万的借款凭证。2009年7月23日,原、被告对两被告位于射阳县城某楼105室的房屋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后两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期间,夫妻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房贷无人问,导致未能按期偿还银行房贷,尚欠贷款本金111963.53元及利息,银行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1、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两被告未及时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2、两被告将位于射阳县城某楼105室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本案的债权提供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物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房屋在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某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11963.53元,并承担以2013年6月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9605%计算的利息;原告某银行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射阳县城某楼105室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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