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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严格时限全流程规范执行提升质效
发布时间:2013-09-05 10:53:00
本网讯(谢春艳)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执行流程节点管理实施细则》,在案件执行的全流程设定25个时限,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 该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这个细则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比如,细则明确在审查准备程序中,执行裁决处收到移送的执行案件后,应在1日内完成收案登记、初步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移送执行实施处执行;不符合则退回立案庭处理或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实施处收案后应在1日内将案件分配到执行员或合议庭,承办人收案后,应在2日内拟定执行实施计划。 同时,该细则还对财产调查控制作出了规范。承办人收案后应在3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申报财产。承办人应在收案后45日内完成财产调查与控制。因案情特殊需要延长的,应报请执行局长批准。财产控制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财产在市内的应自履行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控制;财产在市外的应自履行完毕之日起7日内解除控制。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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