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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向老人泼洒尿液 侵害人格权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06 11:22:34


    本网讯(罗昌明)  近日,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对一位因为发生纠纷后向老人泼洒尿液的女子进行判决,判决其对老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12年9月5日17时,69岁的梁玲走到达兰小学旁边时,发现黄月英刚好从山林中背柴火过来,梁玲怀疑黄月英从自己家的承包林地里面砍伐柴火,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黄月英跑回家拿了一瓶尿液,回到双方争吵的地方就向梁玲身上泼洒,泼洒中梁玲身上的衣服。梁玲随后报警,乐业县公安局查明黄月英用人尿泼洒梁玲身上,决定对黄月英行政拘留5日。梁玲以黄月英的行为严重侮辱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由诉至乐业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黄月英辩称,自己和原告发生争吵是事实,但自己没有得向原告泼洒人尿,泼洒的是自己装在饮料瓶里面在劳动中喝剩下的水。

    被告没有能够提出足以推翻原告诉称事实的相关证据。

    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作为同村屯的村民,生活在一个地方,平时在生产、生活当中发生摩擦是正常的,但发生纠纷后应当找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采取过激行动,导致事情闹大,本案中,被告在争吵当中向原告泼洒液体,经公安机关查明为人尿,都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结合本案的侵害场合,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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