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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患急性喉水肿入院死亡 医院存过错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06 11:05:22


    本网讯(罗翠航)  广西平果县某小学学前班的女童黄丽因“声嘶、呼吸困难”而入住平果县人民医院,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6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调解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平果县人民医院因存在部分过错赔偿死者家属92000元。

    黄丽为原告黄大强和韦玉之女。2010年6月28日晚,黄丽因“声嘶、呼吸困难”由父母带到平果县妇幼保健院检查,平果县妇幼保健院检查后告知原告黄丽病情危重,建议转院治疗,原告同意。6月29日0时30分,平果县人民医院将黄丽接入医院。0时40分,黄丽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黄丽的病情为:急性喉水肿,呼吸循环衰竭。平果县人民医院向原告告知黄丽的病情,下了病危通知书单,随后对黄丽采取一系列抢救措施,黄丽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44分死亡。黄丽死亡后,原告不同意尸检。原告认为平果县人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起诉至法院。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果县人民医院对黄丽采取的抢救方式及抢救过程存在部分过错(过错划分为:完全过错、大部分过错、部分过错、无过错)。

    广西平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有效服务的基本义务。被告在对黄丽的抢救过程中,存在上述专家分析意见里列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参照鉴定意见,酌定其承担30%的民事责任。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729元、死亡赔偿金341280元等共计357160元。遂判决,被告平果县人民医院向原告黄大强、韦玉支付赔偿金107148元。

    平果县人民医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找准切入点,分析双方的利弊关系,多次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平果县人民医院赔偿黄大强、韦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2000元。

    (文中人名已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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