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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未关电源发生火灾致损失行为的定性
作者:杨苛 杨爱华   发布时间:2013-08-30 09:56:42


    【案情】:

    陶某是某大学的图书管理员,因为书籍多,而工作人员少,学校为了方便管理员的生活,在图书室配置了一台饮水机。该图书室制定了严格的工作规定,其中就有用水用电的安全使用规定。一天,值班的陶某因为有约会,便匆匆将工作完成去参加约会。悲剧的是,赴约途中陶某想起了忘记关掉饮水机的电源了,但是陶某为了赶时间不爽约,便不再返回图书室关电源,亦没有告知其他管理员。当晚凌晨,饮水机由于电源线爆裂引起电路短路,造成大火,虽经及时扑救,仍然烧毁了不少书籍,给学校造成了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经过调查,最终锁定是陶某没有关掉饮水机电源而引发的火灾,学校讨论此事是否该申请检察机关对于陶某进行立案处罚,出现争议?

    【分歧】:

    对于陶某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陶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应由检察机关立案处理;第二种意见是陶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意外事件;第三种意见是陶某的行为仅是工作疏忽。

    【评析】:

    对于本案例中火灾的引发是意外事件还是工作疏忽造成,应当结合本案以及玩忽职守罪和意外事件的法律概念综合分析确定。

    玩忽职守犯罪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的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财政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聘用等,依法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时,也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3、本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玩忽职守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通过上述分析,对于陶某系工作失误的意见,笔者认为,工作失误行为人并没有违反其职责义务,而是认真地履行了职责,只是由于行为人工作能力有限、业务水平不高、客观条件变化而判断失误等原因,结果造成了损失,但主观上并没有过失。

    本案例中,陶某作为事业单位学校的工作人员,其负责学校的图书管理工作,其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的要求,陶某应当尽职责义务,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工作,但是其由于疏忽忘记关电源,并在记起此事后,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回图书室关掉电源是可以轻易完成的,不是不可抗拒的。陶某没有按规章制度去关掉电源,其违背了其职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及后果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但是是否真正构成玩忽职守罪还应当结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看。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因此,陶某的行为虽然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其罪行还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陶某的行为造成学校的损失,陶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陶某的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认定,但是陶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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