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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大主席玩忽职守 间接导致7人死亡事故
发布时间:2012-12-28 11:12:08


     本网讯(通讯员 庾春明 昌婵)   金林系全州县某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在担任该镇矿山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政法城管组组长兼集中整治、现场取缔组组长期间,因玩忽职守,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00元,间接导致一起七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1月22日6时许,七名村民在停电无供风状态下进入紫溪窿道非法盗采国有资源,后因缺氧和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政府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并通过抬尸游街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后将尸体停放在该镇某小学附近。由于温度较高,尸体开始腐烂变味,对该校师生造成了极大的心里恐慌。

    2011年4月份以来,金林担任全州县大西江镇矿山非法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政法城管组组长,负责指挥打击和取缔对该镇非法盗采行为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矿业主贿赂共计人民币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间接导致了七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的发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林在检察机关查办其涉嫌玩忽职守案中,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金林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金林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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