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全州税务人员玩忽职守 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13-01-10 15:31:51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郑波系广西全州县国家税务局全州税务分局副局长,黄青系该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两人在对一企业进行日常税收检查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流失税款六十多万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一、被告人郑波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黄青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8月18日,全州东言林业有限公司正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徐建(已判刑)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份,郑波被任命为全州县国家税务局全州分局副局长,分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工作,其中也包括了全州东言林业有限公司的税收管理工作,被告人黄青则直接负责该公司的税收管理工作。2010年8月23日、9月6日、10月12日,郑波在带领黄青对全州东言林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税收检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07)294号文件的规定要求该公司进行备案,没有核实该公司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后的耗电量,没有审查该公司所开具农副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真实性,同时郑波也没有要求黄青对这些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致使徐建趁机利用其他十三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叫该公司文员虚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农副产品收购统一发票546份,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635872.12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波、黄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