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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一股长不实地验收工程致国家财产受损
发布时间:2013-01-22 11:12:03
本网讯(通讯员 李京)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要通通层层审批,严格把关,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然而巴马县财政局工业股股长宋清却不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便签字通过,导致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得以验收通过,从而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1月20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宋清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巴马县发改局根据河池市发改委员会文件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组织那社乡东烈村达西至弄凤、可高道路工程。时任巴马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黄东(另案处理)利用其分管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工作之便,于2010年12月21日让黄晖与巴马县发改局签订《那社乡东烈村达西至弄凤、可高道路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79.6万元。次日,黄东又以马旺的名义将该工程以30万元总造价转包给黄英。2010年12月23日,黄东虚构该工程已按要求完成部分投资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30万元,时任巴马县财政局工业股股长的被告人宋清在没有核实情况下,就在拨付申请单的农业股意见栏上签署“拟同意拨付”的意见。次日,巴马县财政局将工程进度款30万元支付给黄晖后,黄东即按照合同约定付清黄英30万元工程款。 2011年7月25日,黄东为了骗取工程结算款,在明知该道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要求的情况下,仍制作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对该工程负有审查监督管理职责且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之一的被告人宋清,在没有到实地验收的情况下就在竣工验收报告书上及结算单上签字认可,致使不合格工程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并得以结算,从而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5.6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清在担任巴马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期间,在履行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便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结算单上签字,导致尚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结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5.62万元,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鉴于本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大部分追回,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询问时主动交代其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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