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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手大方被盯上 从广东被骗回广西打劫
发布时间:2013-08-29 09:53:28


    本网讯(赵子钦)  广西一被害人交友不慎与友出游时出手大方被友认为有钱,损友们因此决定抢劫她,为抢劫从广东盯回广西,结果被害人被抢走两万多元及其他物品。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浦北县法院的判处被告人吴德绍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燕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艺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成年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吴德绍的上诉。

    被告人吴德绍在2010年清明节前找王燕娟玩,因此认识了被害人黄如南,后在王燕娟的提议下,吴德绍和王燕娟、黄如南从广西搭班车到广东玩。在广东吴德绍联系上了米某某、吴艺济。在广东玩时,吃住以及购物等费用都是黄如南支付,吴德绍因此认为黄如南应该很有钱,就计划抢劫黄如南,因怕在广东抢被发现,广西的环境比较熟悉,被告决定回广西作案。2010年3月底的某一天,王燕娟和黄如南一起从广东回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吴德绍、吴艺济及米某某也跟随回来。

    2010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燕娟将被害人黄如南骗到浦北县福旺镇隆华矿业公司选矿工地路口旁边山岭下,在该处等候的被告人吴德绍、米某某、吴艺济挟持被害人黄如南上山,被告人王燕娟尾随。被告人吴德绍、米某某在山上用布条将黄如南的双手捆绑,并持刀对黄如南进行恐吓,后由被告人吴德绍、吴艺济对黄如南搜身,当场抢走被害人现金220多元、金戒指一枚、三星牌手机一台。

    被告人吴德绍等人继续威逼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得知银行卡放在黄如南入住的福成旅社后,被告人吴德绍便叫被告人吴艺济和王燕娟下山将被害人黄如南的行李箱拿回山上,吴德绍等人从行李箱中搜出银行卡和钱包并威逼黄如南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吴德绍叫米某某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旁的邮政储蓄所柜员机取钱。

    抢劫得手后,被告人吴德绍、米某某等人用布条、透明胶捆住被害人黄如南的手脚,并用封口胶封嘴,弃之山上。被告人吴德绍等人逃至浦北县北通镇兰田村公路边时,吴德绍从米某某处拿了5000元现金回家放好,接着又与米某某持抢来的银行卡到北通中学旁的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取钱,吴德绍拿走其中的1000元,被告人米某某拿走其中的3000元。

    四被告人逃至武利镇某旅社,在一房间内将两次取得的余款进行分赃。之后,被告人吴德绍和吴艺济到武利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将卡内剩余的钱取出,其中1000元由被告人吴德绍和吴艺济平分,另1000元由四被告人平分。

    四被告人共抢得一枚金戒指、一台手机、现金220多元以及卡内现金23000元。其中,吴德绍分得现金10000多元和一枚金戒指,米某某分得6500多元,吴艺济分得3000多元,王燕娟分得2500元和一台手机。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德绍家属代其退赔了6000元;被告人王燕娟赔退了25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浦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德绍、米某某、吴艺济、王燕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德绍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米某某、王燕娟、吴艺济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德绍、吴艺济和王燕娟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德绍和王燕娟赔偿被害人黄如南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决定对被告人吴德绍、王燕娟、吴艺济、米某某从轻处罚,依法于2013年4月作出上述判决。

    上诉人吴德绍提出上诉称应认定其为从犯;其揭发米某某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其退赃并交纳罚金,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为主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对于吴德绍退赔的事实已作认定并在量刑时已给予从轻处罚。米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吴德绍提出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米某某构成立功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对其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再予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遂于日前裁定驳回了上诉人上诉,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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