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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结伙打劫的士司机 俩少年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16 11:47:49
本网讯(刘雅萍)
2013年3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处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邹平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2012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军、邹平伙同丁峰、陈鹏(均在逃)在新余市东昇宾馆附近打的至城北流水源,到达目的地时,张军等四人不想支付的士费,被的士司机傅彪拉住,张军等人便手持篾刀威胁的士司机傅彪,傅彪见状逃离现场,傅彪放在车上的170元被张军等人抢走。张军等四人尝到甜头,便有计划的在6月24日、7月5日凌晨1时许以同样的方式实施了两次的士抢劫案,两次抢劫分别抢走人民币300元、65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军、邹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三次,劫得赃物共计人民币112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军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邹平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军、邹平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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