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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积极施救并赔偿 家属谅解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7-25 09:33:47
本网讯(易灿) 男司机驾驶货车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积极主动施救受害人,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对方谅解。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蓝志清犯交通肇事罪,处拘役五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现年40岁的被告人蓝志清系广西上林县木山乡琴水村村民。2012年9月19日12时05分,被告人蓝志清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由都安县高岭镇驶往南宁市方向,当行驶至国道210线2819Km+240m路段时,与前方从道路右侧拐往左侧由危校军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危校军翻倒在公路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蓝志清当即拨打急求电话,请求医疗机构到场抢救伤员,危校军终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经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蓝志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危校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就民事赔偿事宜,被告人蓝志清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相关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赔偿责任。被告人蓝志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蓝志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蓝志清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蓝志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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