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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不守交规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01 11:35:40


    本网讯(廖长春)  7月3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黄志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2年7月2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黄志斌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泰宁县梅口乡往城关方向行驶,行至泰宁县水际村村部路段,未靠右侧行驶,碰撞到相对方向由蓝成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事故造成蓝成林胸内脏器(心、肺)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黄志斌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成林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志斌积极报警施救,并与赔付其家属赔偿金人民币25.2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志斌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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