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舒峰 曹永清) 一起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但最终,法院对肇事者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一切缘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卢波酒后驾驶小轿车往株潭方向行驶。14时许,行驶至绍江茶厂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李秋生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车载张晓、王琪、张超),致张晓、王琪当场死亡,张超轻伤甲级、李秋生轻微擦伤。经检测,被告人卢波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7.5mg/100ml。这起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卢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秋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波家属和被害人张晓、王琪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卢波赔偿了张晓、王琪的家属经济损失各205000元,共计41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还赔偿了被害人张超的各项损失。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卢波和被害人张晓、王琪、张超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张晓、王琪、张超的家属对被告人卢波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被告人卢波的责任或对其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波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张晓、王琪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