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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拿走借款凭证拒绝还款应如何确定案由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8-27 10:03:36
【案情】 2011年7月,何某从某国有银行处贷款2万,双方约定了借款日期及月利率等。2012年7月,何某到该银行还款。在其支付了该笔贷款及利息15000元后,银行的工作人员便将借款凭证原件放到了柜台上,何某见机遂把应该归还本金的现金装回自己的口袋,并将已经放在柜台上的贷款凭证原件拿走,离开银行。后来,当银行派人向黄某索要5000元欠款时,黄某以其已经持有原始借款凭证为由,拒不归还借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罪名为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可构成侵占罪。因何某非法占有银行工作人员遗忘的借款原件,且拒不归还,故其行为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应以不当得利为案由立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不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为要看,利益取得人所负的债务是因其无合法原因取得财产的行为所致,该行为是事实行为。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1)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取得复兴,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取得就是指财产数量上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如债务没有清偿而得到免除。(2)以坟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一方获取利益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4)没有合法根据。利益受损方财产所受到的损失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又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不当得利之债纠纷中受益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侵占罪的占有人承担的是刑事责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实践当中应当严格加以区分。目前我国关于侵占罪较大数额的标准,实践中一般掌握在一万元,在高处不当得利之债纠纷中,在遇到刑法所规定的几种情形时,如果受益人不予返还所得到的利益,当何某所欠之债到达一万无时,就具备了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故此时诉讼,何某是欠银行5000元,故其尚不构成侵占罪,而是不当得利。 三、从上述分析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可以看出,何某是否获得利益是认定本案案由的关键所在。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利益所有人取得利益并未使他人受损,即利己不损人时,也一构成不当得利,如拾得他人遗弃物的行为当是不当得利。而何某赵某银行工作人员工作繁忙这际,没有全部偿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拿走借款凭证,何某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失,何某获得的利益不存在法律上的根据,从形式上看,何某拿走了借款凭证,债务从形式上得到免除,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故该案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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