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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8-26 09:01:14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已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而涉及国家行政单位执行难是执行难中的老大难,是长期困扰法院最为典型顽固的执行难。近年来,各级法院经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已取得了一些突破和效果,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问题仍未得到真正解决。为此,笔者就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肤浅意见,以供参考。

  一、执行难的原因

  1、现行执行管理体制不科学,主要是执行机关的设置不科学。中国负责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执行工作的是其内设机构或内设部门即原一般称为执行庭,经近几年的执行体制改革现一般称为执行局,同时基层法庭还负责一部分案件的执行。在现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下,人民法院的财物基本受制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支配,所以人民法院在涉及到执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时受到的阻力和压力就可想而知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执行权就比较难了。"司法机关在赖以运转的司法资源的配置上,有求于当地政府,地方司法受制于地方政府就难以避免了,由于背负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重担,只要司法行为涉及到具体的地方利益,来自于地方的压力和阻力就会飘然而至。由于法院在人财物方面都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要求法院真正完全地执行只能是天方夜谭。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法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党政机关执行时理直气虚,对那些党政机关下属的单位执行时心有余悸,在党政机关插手干预对关系户执行时提心吊胆了。如此而来,执行难是必然的了。

  2、行政长官官本位思想,官僚思想影响执行难

   从传统上看,中国社会是一个官僚社会,警察社会,现我国正在从官僚社会、警察社会向民主社会、文明社会过滤。近几年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确实不同程度的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是个历史的进步。但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官僚习气和官僚作风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正如中央11号文件说的:"一些地方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3、缺乏良好的执行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

    (1)我国缺少尊重裁判权威和法律权威的传统,人治意识在社会意识中占主导地位。一些行政单位为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主体时,主观上不积极配合。相反,能拖则拖,能摆则摆,没有形成自觉意识,没有站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权威的角度来看待执行或协助。

    (2)缺乏有力的舆论监督。监督是比较好的防腐剂,现目前法院执行除内部监督外,其它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很少,可以这么说,目前执行工作缺乏一定的舆论监督,是致使执行机关及其人员怠于执行,行政机关长期拒不履行的原因之一。

  (3)执行宣传影响不到位,执行威慑机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法院的执行工作近几年是宣传得多的,但对涉及行政单位执行难却很少宣传报道。就是近两年法院系统建立的执行威慑机制中,也没有把此类案件中的一部分典型行政单位列如执行"黑名单",进行威慑执行。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1、完善现行执行管理体制,主要是重构现行执行机关。

  既然现行执行管理体制主要是执行机关的设置不科学是造成涉及国家行政单位执行难的根本原因,那么要消除该原因,就要完善现行执行管理体制主要是重构我国现行执行机关就是根本的对策,或叫长远的对策,治本的对策。"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内容之一就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其中以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和执行工作新体制为重要标志。据此,执行机关设置为在中央一级设立国家执行总局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系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机关,对外是独立机关法人,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责任,专门负责主管领导全国的民事执行工作也就是现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在地方即把现行执行机构执行局从地方法院彻底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机关法人,由国家执行总局垂直管理,具体在省市县(区)设相应的执行局,具体管理领导本辖区的执行工作,地方执行局与相应区域内的法院关系,只是监督、制约和配合的关系,与相应区域内的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相对脱离。这种执行机关新体制无论在理论上或在实践中都较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能从根本上克服现行执行机关的各种弊端和不足,因而能从根本上攻克执行难,包括涉及行政单位的老大难。

  2、更新观念,服从大局,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执行的权威。

  执行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一定更新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不管是对任何人,任何单位包括涉及行政单位的执行,都应一律平等,坚决执行,以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执行的权威,我们一定讲这个大局,服从于这个大局,坚决克服执行现实思想的影响,"地缘"、"人缘"关系的影响,积极主动,开拓执行工作,不但要敢于执行而且要善于执行。

  3、优待执行人员,切断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及其部门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众所周知执行工作是对抗性的高风险作业,要干好该项工作,尤其是执行涉及到行政单位的案件,执行人员所受的压力很大,不仅需要智慧,还需要勇气、胆识,有时甚至要负出生命代价。所以更需要对执行人员以人文关怀,支持理解。对执行人员的职位职级以及有关福利待遇要尽快落实,优先考虑,要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让其干得放心、干得投入、干得热情,让其看到希望、看到前途,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彻底消除执行现实思想的影响。 

  4、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及方法

  执行实践中,因为各个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形形色色,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执行模式及措施方法,我们要根据个案的具体实际,拟定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或方法。笔者认为,执行人员分到此类案件后,一般应及时主动到该单位执行,送达执行通知,做相应的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不自觉的要把情况搞清,对拒不履行的,要及时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关心支持,还仍无效果的,再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拟定或采取以下相应的执行措施或方法。

  5、扩大公开执行,宣传执行,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对此类案件要公开执行,不仅要对申请人公开,而且要对社会公开,要让申请人和社会知晓案件执行的具体进展情况,以增加社会舆论对执行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同时也是对涉及的行政单位的监督。对其中一些典型案例要通过各种新闻渠道加大宣传,对那些长期拒不履行、不协助、不配合的机关要选择一些典型利用执行威慑机制列入黑名单。这样才能使该类案件最大化地置于整个社会的关注下,达到执行机关及其人员不敢不执行,涉案的行政单位不敢不履行、不配合、不协助,以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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