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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携带土铳打猎 归途中土铳走火误杀同伴
发布时间:2013-08-22 10:43:17


    本网讯(施学珍 罗珊珊)  三男子携带土铳进山打猎,在归途中,土铳走火击中同伴致其死亡。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吴玉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徐兵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被告人吴玉斌从一打猎人手中购买一支土铳,放置家中,用于打猎。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徐兵华请人用钢管加工一支土铳,放置家中,用于打猎。

    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玉斌、徐兵华各自携带一支土铳,与被害人陈钦华至袁州区洪江乡附近山中打猎。在归途中经过一陡坡,被告人徐兵华携土铳在前面先下坡,被告人吴玉斌走在中间,将自带的土铳斜靠在陡坡上,被告人吴玉斌爬下陡坡时,其放置在陡坡上的土铳突然走火,击中走在后面的被害人陈钦华的左额,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玉斌、徐兵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宜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玉斌、徐兵华持有的土铳均具备致伤力,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害人陈钦华系散弹枪射击左额颞部造成颅脑严重损失死亡。案后发,被告人吴玉斌、徐兵华家属已共同赔偿被害人陈钦华家属人民币40万元,并得到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玉斌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吴玉斌、徐兵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玉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玉斌、徐兵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玉斌的家属帮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吴玉斌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吴玉斌、徐兵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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