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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做贼:一男子从17偷至41岁先后五次入狱
发布时间:2013-08-21 09:56:38


    本网讯(梁学峰 郑连生)  有的人一生治国,青史标榜;有的人一生齐家,家和万事兴;有的人一生修身,德高怀远,这些都体现了做人的价值。然而,不可理解的是,一个人竟然可以穷尽一生用来做鸡鸣狗盗之事,让自己的人生一文不值。被告人汪文国就是这样一个人。2013年7月12日他因再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算起来,这已经是他第五次入狱了。

    2013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汪文国伙同朱广文(已判刑)两个人预谋后,窜至焦作市太行路华飞电子厂东侧的“CAD大图晒印”店门口,将被害人张丽停放在此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681元)盗走。2013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汪文国再次伙同朱广文窜至焦作市马村区山豁工人村41号楼3单元楼道口对面煤球房门口,将被害人孙东东停放在此的北京裕兴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665元)盗走。二人盗窃得手后,随即将电动车转手卖掉,并用赃款买来了毒品,当二人正在家中吸毒时被群众举报抓获,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三个扳手、三个T型锥等盗窃电动自行车作案工具。

    另查明,被告人汪文国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9年4月19日就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0月24日再次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3月28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10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汪文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3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文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系为筹措毒资实施盗窃犯罪,且被盗赃物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对二名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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