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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产姑嫂反目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8-22 10:16:36
本网讯(刘厚起)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经登记的物权人可以对抗第三人。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姑嫂争夺房产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为登记方所有,另一方限期腾出房屋。 龙兰英与辛会清本是姑嫂关系。2004年11月10日,龙兰英通过总价21.8万元竞拍购买了原属于万载县文化用品印刷厂、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东大路的五层楼房一栋,辛会清夫妇于同年搬入该栋楼房的四楼居住至今。龙兰英于2006年1月6日在万载县房产局对该栋楼房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为龙兰英。现因龙兰英需要用房,而辛会清又不愿腾出房屋,故龙兰英诉至法院要求辛会清夫妇腾出房屋。 庭审中辛会清主张该栋房屋是其与龙兰英共同出资竞拍的,该房屋是她们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故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龙兰英。本案是占有物返还纠纷,系给付之诉;而辛会清主张房屋应为共同所有,这是确认之诉,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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