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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借出口贸易骗取预付货款260万元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3-08-21 14:11:07


    本网讯(郑由平)  8月20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以代理出口贸易为名进行合同诈骗的被告人鄢陆安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鄢陆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鄢陆安以莞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发公司”)名义与鸿营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凯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双方约定由莞发公司选择确定进行交易的外商和加工鞋的供应商,并负责组织生产和办理出口装运事宜,鸿营公司在收到外商客户的信用证后,按信用证总金额的30%垫资转账给莞发公司指定的供货商公司账户作为预付货款。出口退税到帐后,鸿营公司按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的6%支付给莞发公司,其余退税归鸿营公司所有。

  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鄢陆安联系外商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吴凯发出订购鞋的信用证,同时发给吴凯一份清单,要求吴凯按照清单上指定的账号汇入预付货款。10月10日,吴凯便按照清单从鸿营公司账户分别汇款给惠东县百欢鞋业有限公司545000元、惠州市新惠发鞋业有限公司105000元、温州市杰盛鞋业有限公司100000元、从本人账户汇款给被告人鄢陆安250000元,共计100万元。该三家鞋业公司收到的汇款,被告人均未用于信用证订购鞋的生产,而是用于偿还此前欠百欢鞋业公司、新惠发鞋业公司、温州粮油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徐元璋的货款和借款。

    被告人鄢陆安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于2012年10月17日、11月29日先后联系外商发出二份信用证给吴凯,并以生产鞋为由要吴凯预付货款。吴凯从鸿营公司账户及本人账户上先后又汇了共160万元到被告人指定的鞋业公司账户及被告人账户上。同样,收到吴凯82万元汇款的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亦未进行信用证订购鞋的生产,被告人将该82万元转入到了自己控制使用的户名为谢宽恩的账户中。收取吴凯汇款的被告人账户及其控制使用的户名为谢宽恩账户内的资金被支取或转移。信用证到期后,被害人吴凯未见任何出口相关手续,多次要求被告人还款未成遂报案。2013年2月7日,被告人鄢陆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今未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鄢陆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代理出口协议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预付货款2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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