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被观摩人工流产,是否侵犯隐私权?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8-21 09:51:48
【案情】 汪某在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术。手术中,医院方组织了四名医院院的学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术后,汪某称学生要观摩未经其同意,医院的做法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医院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院组织医学院的学生观摩人工流产术,其目的并不具有商业性,观摩的场合也是在特定的手术中,且观摩人员均是医学院的学生,医院的行为并未侵犯汪某的隐私权,汪某的诉求于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的做法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应适当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某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住处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权的特征是: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婚外恋等。个人信息也称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善、社会关系、婚恋情况、电话号码、储存在电脑里的个人资料等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它是指个人的隐私范围,如身体的器官。除此之外,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馆、口袋、日记本、通信等,均为个人领域。 第二、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例如,当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储蓄情况就必须接受调查。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招聘模特等等活动时,应征、受聘者对个人的身份资讯、身份器官等,则必须接受检查。在这些情况下,个人资讯就与公共利益有关,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的内容。 第三、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例如,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即创造精神价值,也创造经济价值,即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满足个人的需要,就是能动地利用自己的隐私。利用自己的身体、容貌进行绘画、摄影也是合法的利用隐私。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3、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隐私支配权。指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公开部分隐私、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和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第四、本案当中,原告享有隐私隐瞒权,即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身体的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属于个人隐私部分,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因此,汪某在做人流手术时享有身体不为与手术无关的人所观察的权利。医院在进行教学观摩活动前应事先征得汪某的同意,未经允许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汪某可以行使隐私维护权,要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