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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签合同患职业病 用工单位拒赔遭诉
发布时间:2013-08-20 11:16:50


    本网讯(陈奕杉)  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遭用工单位拒赔的现象在生活中屡屡发生。如何正确维权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广西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决定。

    陈生1999年5月到广西南丹某矿区从事井下风钻工工作,双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陈生因身体不适离开工作岗位进行检查治疗。2011年7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确诊为矽肺壹期合并肺结核。由于治疗需要大量医药费,陈生找到用工单位协商此事,未料用工单位不承认陈生为其单位职工,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2012年7月11日,陈生向广西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广西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依法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南丹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岗期间的工作由原告单位安排,工资由单位按月支付,且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自1999年5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原本索赔无门的陈生可以凭借法院判决申请工伤待遇赔偿。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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