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熊国民)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平安财险宜春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吴晓琴人民币252435.91元。被告周飞平付给原告吴晓琴人民币1827元,扣除其已支付的医疗费16521.35元,原告吴晓琴应返还被告周飞平人民币14694.35元,驳回原告吴晓琴对被告周国兵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7月29日16时,被告周飞平驾驶小车行驶在丰城市尚庄辖区新梅路电厂路段时与原告吴晓琴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刮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和原告吴晓琴受伤的事实。该事故经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飞平驾驶车辆因占道行驶所致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晓琴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用12423.24元。出院医嘱建议:注意休息3个月,出院后两周查X线,决定是否拆除石膏外固定;2周后可扶双拐患者不负重行走,……如出现加重可门诊随诊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为此,原告吴晓琴分别在丰城、南昌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费用5845.07元。2012年11月9日,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吴晓琴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营养期为60日、误工期为120日,并用去鉴定费用2200元。2013年4月2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吴晓琴因本次事故构成七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为12周。2012年11月21日,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2012)0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原告吴晓琴电动车损为1500元。原告吴晓琴生育二个小孩均为非农业户口。且其父母亲仍健在,并有兄姐共3人。原告吴晓琴住院期间,被告周飞平、周国兵支付医疗费用16521.35元。并且被告周飞平、周国兵经与被告平安财险宜春公司协商,同意按10%比例扣减非医保用药。被告周国兵与被告周飞平系父子关系。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宜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300000元,不计免赔)。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吴晓琴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周飞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被告周国兵与被告周飞平系父子关系,双方存在借用关系比较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周国兵在此事故中不具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宜春公司作为保险人,对被告周飞平造成原告吴晓琴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