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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期满不拆除 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8-19 15:50:26
本网讯(周淑芳) 广告位期满不返还,为争广告位闹上法庭。8月16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九江市康龙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占用原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公司新、老车站的广告位、拆除广告牌,并向原告支付延期租赁费416元。 2002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新、老车站空广告位,租期5年。2004年8月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合同更改协议,约定租期延期5年,至2012年12月止。2005年元月6日,原、被告就缴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广告位租赁费自2005年元月1日起每年1000元。2012年12月,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合同期满提前告知书》希望被告到期后拆除全部户外广告牌。被告未将占用原告新、老车站空位的四块户外广告牌拆除,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此四块广告牌及支付延期占用租赁费416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想继续租赁此广告位,并为此也与对方协商过,双方仅是价格未谈好,故不同意拆除广告牌,希望与原告协商, 继续租赁。原告方则表示老车站的广告位有很多人住家的,广告牌对墙体有损伤,群众对此反应很大,反对设立广告牌,因此不再将此位置出租,新的车站也不顺延租赁。 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仍占用原告的广告位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占用其广告位的四块广告牌的要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要求续租广告位,不同意拆除广告牌的意见未得到原告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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