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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向外地牌号客车强行索要“保护费”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19 14:11:09


     本网讯(覃克磊)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宽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王宽宏,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原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协警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宽宏在2012年春节前春运期间,采取在隆百高速路隆林收费站出口拦截外地车牌号的客车,以客车营运手续不完备,保证安全须护送客车进出城为借口,并威胁不交费就被砸车、打人,不交费不能保证安全等威胁手段,向客车司机、车主、经营人员收取保护费,每车收取人民币1 500元不等。2012年春节后期间,被告人王宽宏以相同借口及手段,并贿赂和伙同运输管理部门部分违法工作人员,帮助被敲诈勒索车主和司机的客车躲避运输管理部门查处,收取外地客车每车3 000元不等的保护费。除部分分给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余由被告人王宽宏占为已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宽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 32000 元,被告人王宽宏敲诈勒索金额均达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宽宏实施威胁、恐吓的手段,勒索被害人钱财。被告人王宽宏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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