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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因邻里纠纷故意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12 11:54:34


    本网讯(冯艳)  一名男子与同村的同族兄弟因土地产生纠纷,却没有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持刀将自家兄弟砍伤。一时的鲁莽换来的只能的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西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判处被告人李西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养科经济损失人民币13218.01元。

    今年4月21日17时许,浦北县福旺镇某村的李西科在其本人家门前,因多年前的土地纠纷,与途经此地的本村村民李养科发生口角。在争吵中,恼羞成怒的李西科持刀砍伤李养科的右前臂,造成:1、右桡骨开放性骨折;2、右桡动静脉断裂;3、右桡神经断裂;4、右桡侧腕长伸肌、桡侧腕短伸肌、指伸肌、小指伸肌、拇长伸肌断裂;5、右尺骨不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养科所受伤害目前鉴定为轻伤。案发第二天,李西科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养科住院期间,被告人李西科的亲属支付了医药费2006.1元。

    归案后,李西科对持刀砍伤李养科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辩称是李养科侵占其土地,其才持刀砍伤李养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西科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西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在被害人李养科住院期间,被告人李西科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小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李西科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提出被害人李养科侵占其土地的意见,因被告人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害人李养科也没认可,故不采纳该辩解意见。李养科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915.68元。被告人李西科的亲属支付了医药费2006.1元。本案人身损害赔偿因邻里纠纷而引发,是双方不克制所致,被告人李西科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本案的损失应按1:9分担,即被害人应自负10%的损失,被告人应赔偿90%的损失,即15224.11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第61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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