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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付诉讼费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刘峰 邱青霞 发布时间:2013-08-09 10:02:27
【案情】 原告郑海生诉被告孔明芳、孔祥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法院根据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孔明芳、孔祥福返还原告郑海生彩礼30000元,其中25000元当庭支付,余款5000元在2013年7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孔明芳、孔祥福当庭返还原告郑海生金戒子一枚、金手镯一个;三、原告郑海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达成后,当承办法官询问案件受理费1696元如何负担,双方均表示关于调解内容都让了步,争执不下,表示都不负担诉讼费,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 【分歧】 第一种意见为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当事人因为诉讼费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达不成调解协议。故法院应该结束调解程序,择日开庭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为诉讼费的负担属于当事人公法上的义务,并非民事义务,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范围之内,法院可以直接决定诉讼费的负担归属,直接完成调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要明白调解协议中的“协议”的内容是否包括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该调解结果中理应不包括诉讼费负担归属问题,故达成调解协议只限于对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这才是调解的核心。 第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该条也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来确定诉讼费负担问题,表明诉讼费不属于协议内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这充分说明法院决定诉讼费是运用公权力进行的一种决定,而非对当事人民事义务的一种判断,但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处分权,只有当当事人协商人不成时,人民法院才进行决定。另法院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来确定诉讼费的负担,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可以直接对诉讼费进行决定,完成调解,如果当事人拒不依照法院决定缴纳诉讼费,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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