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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保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
作者:蔡伟华 发布时间:2012-12-18 16:05:41
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时,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撤诉率不断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在履行调解协议时,发现了新的情况,比如在处理两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很高兴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约定第二天上午领取调解书、执行调解协议中的财物,可是到了第二天,一方当事人向法官流露出了不满的情绪,提出不愿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即想反悔,法官面临了新的问题。此类情况的发生,对于一些老法官来说,是很正常的,但是如何避免、减少当事人反悔的案例,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真正实现调解的意义,我认为是每一位法官应当关注的问题。
在找出对策之前,有必要对当事人反悔的原因进行分析。就拿上述离婚案件来说,一个是男方回家后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告诉了家人,其母亲坚决不同意返还财物,认为在村子里丢面子;另一个是女方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告知了一位“懂法”的亲属,说她财产部分主张得太少了,以上两个案例的相同点都是由外部因素导致的,而纵观整个案件,法官在处理时并未违反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前一个是情感上家人不接受,后一个也是片面地看问题,并未从整个案子的事实、证据、办案效果上去分析,即“一家之言”。其他导致当事人反悔的原因还有因当事人本人反悔的情况等等。为了在办案过程中继续贯彻调解原则,充分发挥调解的优越性,真正实现调解的重要意义,就需要在如何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这一环节上下功夫,以下是笔者在工作中总结的几点经验,愿与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第一,在遇到双方当事人一起来法庭办理离婚的案件时,一方当事人表现得非常积极,而另一方少言寡语,对法官的问话仅以点头或“行”这样简单的答复,即使双方的材料齐备,也不宜立即为双方出具离婚的调解协议,防止因双方赌气或一方想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欺骗法官。此时,法官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做一些调解和好的工作,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离婚,让他们回去认真考虑两天后再来法庭办手续。 第二,在制作好调解协议后,交给当事人签字前,再强调一下“此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向当事人讲一些调解的优越性,讲明如当事人不履行,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思想上尽量打消当事人反悔的念头。 第三,对于一些能当即履行的案件,尽量要求当事人当即履行,把即时履行作为调解协议的一项内容来做。这样既能避免反悔的情况,又能保证调解协议及时履行完毕。 第四,对于那些当事人自己履行调解协议有困难的情况,法庭可以协助其履行,比如法庭可以派车帮助当事人拉东西,向其家人讲解法律知识等,总之最终目的是促成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定兴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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