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小波 曾秋兰) 被告人邹慧在5年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向20余位被害人非法集资。邹慧又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2013年8月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集资诈骗、诈骗案,判决被告人邹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8年3份以来,被告人邹慧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公司资金周转、投资礼品生意为名,先后向被害人翟某等人非法集资,并通过吴某向他人非法集资,共计566.3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挥霍,造成402万元无法归还。2011年6月,被告人邹慧虚构承接一装修业务需要验资的事实,向胡某支付1万元高额报酬,骗得胡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还债。至案发前,邹慧尚欠18.8万元不能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慧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集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挥霍,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慧及其辩护人辩称邹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至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