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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有先天性肺炎 巨额治疗费引发夫妻离婚
发布时间:2013-08-06 11:07:38


    本网讯(陈宏飞)  婚后半年就有了一个孩子,这原本是喜庆之事。但由于该婴儿患有先天性重症肺炎、支气管发育不良等疾病,从此走上了漫长的治疗路。最终,妻子为此提出离婚。8月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运镇民与被告施秀芬离婚。婚生儿子运成俊(化名)由原告运镇民直接抚养,被告施秀芬承担子女抚养费43982.82元。被告施秀芬给付原告运镇民医疗费29188.14元。

    运镇民与施秀芬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同居生活,于同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元月10日生育一男孩运成俊。  运成俊出生后即患有先天性重症肺炎、支气管发育不良等疾病,为求救治,先后在南乐县人民医院、濮阳市妇幼保健院、濮阳市人民医院、郑州市儿童医院、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并在多处医药销售单位购买药物,光医疗费就花费145065.38元,后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86689.1元,实际花费医药费58376.28元。运成俊至今未愈。2012年8月24日,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各自所在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原、被告和好未果。女方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男方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的义务。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虽生育子女,但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原、被告婚生儿子的抚养,原告要求直接抚养,被告同意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儿子运成俊系未成年人,原、被告做作为运成俊的监护人均有保护运成俊身体健康、照顾运成俊生活的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但应当共同承担为运成俊治病所产生的费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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