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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离家权利遭遇侵害该怎么样办?
作者:贾玉仙 发布时间:2013-02-26 11:09:41
离婚不离家就是夫妻离婚之后,基于各种原因仍居住在一起。离婚往往意味着彼此曾经存在过较大矛盾,离婚之后仍居住在一起,纠纷自然难以避免,甚至一方损害另一方权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权利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呢?笔者从以下三个案例进行评析,以帮助他们如何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案例一:早在2008年12月25日,秦春燕与封满在一场大吵大闹之后即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不久,由于彼此感到后悔,藕断丝连的他们最终又住在了封满家,但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2011年2月,封满拿出大部分资金建造了一栋小洋楼,秦春燕也花了一些私房钱,还付出了劳动。2012年9月,封满因另有新欢执意将秦春燕赶走。秦春燕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但要求对小洋楼进行分割,却被封满拒绝。 法官说法:秦春燕有权分割小洋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所有。但另一方有过资助或作过辅助性劳动的,则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各自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份额。本案中,虽然封满支付了大部分资金,但秦春燕也作出过资助并付出过劳动,故应根据秦春燕的出资比例和付出的劳动确定秦春燕的份额。其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在于,后者不论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能力大小、收入多寡,一般均按平均分配。 案例二: 2012年5月,杨欢与葛怀伟离婚时,因只有一套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的房屋,而彼此均无在外另行居住的条件,双方对该套房互不相让。最终,只好达成协议:每人一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共用。可由于双方矛盾较大,一个月后,葛怀伟遂锁住卫生间、厨房不让杨欢使用,目的是通过制造麻烦将杨欢“撵”走。 法官说法:杨欢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葛怀伟排除妨碍。在杨欢与葛怀伟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之后,彼此便拥有对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的共有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任何一方在对共有财产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时,都不得妨害对方正常权利的行使。葛怀伟不让杨欢使用卫生间、厨房,显然是对杨欢共有权的侵犯。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葛怀伟自然难辞其咎。而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 案例三:因常常遭受丈夫杜金航的殴打,肖萍于2012年5月提起诉讼后被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8岁的儿子随杜金航生活,而杜金航多次要求肖萍帮助照顾孩子并一再保证不再对肖萍实施暴力,自己一时也确实没有找到合适的居所,肖萍不久又和杜金航住在了一起。可杜金航很快便旧病复发,因为对儿子衣服的购买问题与肖萍发生争执之后,用拳脚将肖萍打伤,花去3000余元医疗费用。 法官说法:肖萍有权要求杜金航赔偿损失。虽然他们离婚后又住在一起,但这并不妨碍肖萍具有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不管基于何种理由、出于什么原因,杜金航都无权对肖萍实施人身伤害,否则便属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即杜金航必须向肖萍作出赔偿。当然,肖萍也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杜金航给予治安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西峡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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